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,是履行職責的活動,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。以下幾個標準判斷員工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:
(1)行為是否有經(jīng)營者的授權,是否是有雇傭關系的工作人員所為。
(2)行為是否發(fā)生在工作時間、工作場所。
(3)行為是否以經(jīng)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。
(4)行為與職務是否有內在聯(lián)系,如行為的內容是否是工作需要,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,行為是否具有為法人謀利的意思。
《民法總則》第一百七十條,執(zhí)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,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,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,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(fā)生效力。
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(zhí)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,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。